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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关于启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税发〔202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1-17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拟于2024年1月22日启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换版要求

(一)自2024年1月22日起,本市税务系统启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新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旧协议)停用。

(二)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纸质方式申请签订新协议,新协议的申请和签订流程与旧协议保持一致。新协议由税务部门统一打印,不得涂改。

(三)2024年1月22日之前已签订的旧协议法律效力维持不变,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新协议。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加强内部组织协调,提供系统运维保障,做好人员培训及对外解释工作,确保新旧协议签订工作无缝衔接。

(二)若新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库部门报告,并稳妥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甲方: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缴税(费)账户名称:

缴税(费)账号:

乙方:

开户银行行号:

清算银行行号:

丙方:

税务机关:

协议书编号: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费)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经协商,甲、 乙、丙三方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同时作为甲方委托丙方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和甲方委托乙方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由乙方提供实时扣缴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服务。甲方实行网上扣款的,乙方根据甲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丙方和甲方;甲方实行办税服务厅扣款的,乙方根据丙方发起的应缴税款电子信息将税款从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中扣缴,实时将扣缴税款信息传至丙方。

二、缴税(费)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 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甲方必须注意保管缴税(费)帐户的密码以及网上申报登录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转税(费)款而导致应征的税款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如甲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丙方在纳税例征期内自动向乙方发起扣款请求,划转税款成功后视同甲方当期纳税申报。

四、各项税款划转成功后,乙方根据接收的甲方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作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甲方作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乙方应予免责,但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甲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甲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乙方、丙方,并向丙方申报新的纳税方式。

七、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纳税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401/t470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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