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浙江所属地市杭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12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容汇总成清单并予以在网站公示。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汇总。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适用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1

330230001000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不适用本项

2

330230002000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不适用本项

3

330230003000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330230004000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二千元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330230005000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3023000600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330230007000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3023000800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330230009000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330230010000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33023001100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1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33023001200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330230013000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4

330230014000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完税凭证不满25份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完税凭证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案完税凭证超过100份,或者涉案税额合计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330230015000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5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30230016000

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

33023001700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330230018000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8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

330230019000

欠税且转移或隐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

330230020000

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0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其骗取的退税款的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

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机关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骗取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五万元的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1

330230021000

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330230022000

逾期未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2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330230023000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3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

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

330230024000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5

330230025000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又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5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

330230026000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6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

330230027000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7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330230028000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8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9

330230029000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9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0

330230030000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0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330230031000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等有关单位拒绝协助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1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330230032000

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检查,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2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不满十万元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33023003300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个人处200元的罚款,单位处500元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未缴销发票不满200份且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不满20万元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纳税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

330230034000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35

33023003500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6

330230036000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7

330230037000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8

330230038000

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9

330230039000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0

330230040000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1

330230041000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2

330230042000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3

330230043000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1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4

330230044000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涉及发票超过5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5

330230045000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6

330230046000

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7

330230047000

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5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非法代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8

33023004800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33023004900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50

33023005000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8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51

330230051000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税款能追缴入库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