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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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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住房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征收率为1%。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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