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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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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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