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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4〕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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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享受本通知规定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和相关凭证;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由省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给省级财税部门,承担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和承担异地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分别由属地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向同级财税部门提供。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同级财税部门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享受上述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及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核实。

五、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已减免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青海监管局,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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