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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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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自2020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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