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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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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文中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保障和供应上,面临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监管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现对中国海油集团有关印花税问题公告如下: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的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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