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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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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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