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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外经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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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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