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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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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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