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