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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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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航进程,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上述船运公司在2007年5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可以予以退税。

二、自2007年5月1日起,对上述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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