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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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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已经开发完毕并通过了实地测试。10月份在安徽、天津两地对“新版软件”进行了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在全国推行“新版软件”。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单位在本地区推行“新版软件”工作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做好新版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运行环境的通知》和“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可到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 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准备

1.“新版软件”的培训工作由总局统一安排师资和教材,各省自行组织。具体培训时间和需要的教材数量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2.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内从事车购税征收业务人员、从事计统业务人员和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操作,新旧系统操作比较,旧系统数据升迁,系统的配置、安装,税收票证的填开、结报和管理等。

(三)宣传准备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报总局批准并提前向纳税人公示。

二、推行时间

新版软件”推行的具体时间安排见本通知附件。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税款缴库

1.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包括征收大厅银行进驻点)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日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收取的现金税款汇缴入库。

2.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为纳税人发放《完税证明》。

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4.《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6年科目编码为“171701”、“171720”(2007年科目编码为“1011601”、“1011620”),预算科目级次“中央100%”。

(二)税款退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

(三)会统核算

新版软件”应将开具的完整的税票信息向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综合征管系统根据开票信息、与国库对账销号后的入库信息等征收数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应征、待征、入库等科目的核算,并据此生成相关会统报表的车辆购置税数据,不再由《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传入库数据。

(四)票证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税收票证的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新版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可拨打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二)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与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可与信息中心联系;对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可以与征收管理司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计划统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赵东辉(流转税管理司) 010-63417735

王传亮(信息中心) 010-63417634

于 泽 (信息中心) 010-63417155

吴月姣(征收管理司) 010-63417822

朱 音 (计划统计司) 010-63417980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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