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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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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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