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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1-01
【字体:

注释:附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四)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部分文书2021年8月11日起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注释: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于2017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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