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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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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办理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35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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