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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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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文中第一条和第二条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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