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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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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文中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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