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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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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执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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