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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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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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