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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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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现将各类欠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待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四)清理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转入“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五)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呆账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二、关于“待征”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批准缓征税款时,根据批准书作“缓征税款”增加的账务处理;发生呆账税金转待征税金和某类待征税金转另一类待征税金时,由税收会计直接境制记账凭证作账务处理。

(二)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待征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三、关于“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的账务处理

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作核销死欠的账务处理,不再需要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过渡,因此,各核算单位对于核销的欠税,应直接借记“损失税金核销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或“待征”类科目;对于核销的滞纳金,应借记“损失税金核销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四、关于“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

(一)“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账页设置方法为:按滞欠户设账页、按每笔欠税设多栏、多栏前设“日期”、“摘要”和“滞纳天数”三栏,作为每笔欠税登记的通用栏;每笔欠税下再分设“欠税额”、“应收滞纳金”两小栏反映。

(二)各栏登记方法为:

日期”栏,登记欠税发生日期、征收、核销日期和结账日期。

摘要”栏,登记欠税发生、征收、核销等摘要情况。

滞纳天数”栏,登记欠税发生至征收、核销或结账时的滞纳天数。

欠税额”栏,发生欠税用蓝字登记,征收或核销用红字登记,期末红蓝数字相冲后的差额为欠税余额。

应收滞纳金”栏,平时只登记已征收和已核销的滞纳金(用红字),期末结帐时登记欠税余额的未缴滞纳金(用蓝字)。

五、关于“上解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一)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记账,因此,应删掉“上解凭证汇总单”中的“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栏。

(二)为便于入库单位核算,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在横栏“待处理损失税金”后增设“呆账转陈欠数”栏。

(三)为便于入库单位分类核算呆账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对“上解税金数”栏作如下修改:删掉原“其中:收回呆账税金数”栏,重新按“征收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征收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征收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征收其他呆账税金”、“征收非呆帐税金”设栏。修改后的“上解凭证汇总单”格式附后。

六、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

入库单位会计报表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应根据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分别汇总填列。

附件:上解凭证汇总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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