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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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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失效废止。不适应征管需要。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注释: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大对税务代理的管理力度,理顺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现将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组建的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当地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机构。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管理中心主任兼协会秘书长。

二、省管理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主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推荐相应级别的人员,在征求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后,主任由各省国税局任命,副主任由省地税局任命(挂征管处副处长职位),并报总局备案。

三、省管理中心人员从省国税局、地税局现有人员中调配,原则上国税局、地税局各出一半,由总局下达编制控制数(名额附后)。工作人员(含主任、副主任)应专职、固定,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人员正常变动的程序办理,但省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的变动,须经领导小组和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

四、在省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之前,管理中心的开办经费除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解决部分外,总局给予适当补助;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经费、医疗、住、福利,仍分别按隶属关系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解决,其中,正常经费按人员所在单位标准拨给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今后的日常运行经费可逐步由协会通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培训费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省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国税局代为管理,办公地点由省国税局负责解决。

六、地(市)及地(市)以下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有关税务代理方面的工作由省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也可由省管理中心暂委托地(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代管。

七、尚未组建管理机构的地方,领导小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过渡而成,个别成员工作有变动的进行相应调整。

八、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对省管理中心发文,省管理中心就有关税务代方面的事宜对税务代理机构发文,必要时也可以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联合发文。

九、各地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重视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帮助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税务代理清理整顿工作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各省管理机构编制分配表


省市名称 分配数(名)  省市名称  分配数(名)
海南省 8 厦门市 6
湖南省 10 江苏省 10
湖北省 10 福建省 10
广东省 10 上海市 8
广西壮族自治区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河南省 10 甘肃省 8
深圳市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
贵州省 8 青海省 6
云南省 8 陕西省 8
四川省 10 黑龙江省 8
重庆市 8 大连市 8
安徽省 8 吉林省 8
江西省 8 辽宁省 8
山东省 10 北京市 10
青岛市 6 河北省 10
浙江省 10 天津市 8
宁波市 6 山西省 8
内蒙古自治区 8 合计: 288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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