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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七、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留抵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留抵税额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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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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