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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9-26
【字体:

注释:自2018615日起,第一段中的“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四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将第五条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邮政部门”;

将第六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注释:条款失效,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通知略)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邮电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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