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作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4〕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27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21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