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2-27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