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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国公司之间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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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91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随着我国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发展,一些外国石油公司将其在华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其他外国公司。现对这类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转让其在华所拥有的石油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后的余额,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发生的受让支出,可视同受让公司在该合同区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并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

三、外国公司无偿受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的,不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受让合同权益之前该合同区已发生的任何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

四、关联公司之间转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无避税问题的,也可按上述一、二、三条的规定办理。

五、外国公司转让或受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的,应将转让或受让合同权益的有关协议、资料等报送税务机关审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转让或受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的税收问题,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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