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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2〕86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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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今年3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79号《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国税发〔1992〕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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