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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2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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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到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目前物资储运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一、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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