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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1994〕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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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通知略)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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