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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9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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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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