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2-06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现将准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试点中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