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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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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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