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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1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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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通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统一制作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所用材料规格附后)。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印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主要区别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底纹与颜色。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框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自行统一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方便纳税人并尽量减少成本。其他要严格按总局式样要求制作。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包括框)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有关材料及规格说明(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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