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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2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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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13号)收悉。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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