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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7〕2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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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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