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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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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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