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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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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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