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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8〕1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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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编者略)。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编者略),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计表》(附件3)(编者略)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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