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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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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编者略)

2.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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