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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2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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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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