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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国税函〔1999〕1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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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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