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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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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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