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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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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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