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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人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1〕6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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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27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去年以来,国务院部署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打击。通过检查发现该地区存在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出口迟税问题。事实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月下发的《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完全有必要的。

经过国务院出口退税工作调研组和广东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近10个月对潮阳、普宁及汕尾、揭东等四市(县)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打击,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潮汕地区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的税务监管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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