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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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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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