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1-2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