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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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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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