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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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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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