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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


国税函〔2003〕139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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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释: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方税务局上报总局的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合计为202470户,其中自开票纳税人11580户,代开票纳税人为190890户(详见附表)。从汇总上报的情况看,除云南、湖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外,其他地区均能按总局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按照总局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工作较好的地区有江西、辽宁、江苏、河南、福建、山西等地方税务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户数至今为零的有云南和新疆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1月5日上报总局(5份)。

二、各地要将负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务机关户数和中介机构户数于2003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总局,传真电话:(010)63417972。

三、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和有关材料,并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下列地区由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于2004年1月5日到总局(428会议室)进行专题汇报:

(一)云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二)2003年12月29日未完成认定工作的地区。

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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